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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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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新时间:2009-5-30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45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于20085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4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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