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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非法行医的概念及常见类型
非法行医的概念:单位或者个人,凡是未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以及以及虽然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但是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一、 非法行医的常见类型:
依上述非法行医的概念,常见有以下类型;
1、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开展的诊疗活动。
2、 单位或者个人,诊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范围。(超范围执业)
3、 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核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进行诊疗活动的。
4、 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转借或者非法购买他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5、 医疗机构违规使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6、 医师虽然经过注册,但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7、 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虽有医师资格但是为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