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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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获赔21万,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经典案例
笔者就曾经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医院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患方获赔212821.11万元,一案做一评析。
【案情回顾】
2009年4月21日,患者XX,男,56岁,以“左侧结肠癌”。因腹腔淋巴结肿大,在西安市某三甲医院就诊,后收住于肿瘤内科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心跳、呼吸骤停,对患者实施抢救时,值班医生仅静推5MG地地塞米松,未及时进行其他有效的抢救方案及心肺复苏,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经过谈判、协商,医院主动认可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5821.11元、丧葬费12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195000元,赔偿费用总计212821.11元。
【案例分析】:
患者家属在发生不幸后,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参与本案,为妥善处理这起医疗纠纷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本律师接手后立即组织家属要求封存病历,严防院方修改病历。病历是作为院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第一手资料、证据。
封存病历后,本律师以专业、系统的医疗知识对整体的诊疗过程、病历进行重点、仔细的研究,从中发现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及其严重程度,为后面的制定协商方案,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在医疗活动中,尤其在抢救过程中,医疗器械能否准确及时的到位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此,《医院工作制度》在“急诊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在《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在”急诊室护士职责“中规定:“准备各项急需所需药品、器材、辅料。”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做出了严格、相应的规定。
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患者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因为没有得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所以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医院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
最终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中,整个过程经过专业律师来主导完满解决了问题、得到了满意的效果,使患者家属用了最少的时间、精力摆脱了不幸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