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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曾经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医院使用催产素不当致产妇死亡被判赔21万一案做一评析。
案情回顾:
2月12日,西安市XX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西安市XX医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10062.02元。
2007年5月13日,安然(化名)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在产下一男婴约20分钟后,安然出现大出血,XX医院进行了处理但未见好转,安然的丈夫及家人强烈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当日15时30分将安然被转入西京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安然于16时50分宣告死亡。
安然的父母、丈夫作为共同原告以西安市XX医院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死者安然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安然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安然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被告医院在安然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被告西安市XX医院在对安然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安然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