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31日,李某因停经35+2周,血压高1月,头痛1天之主诉入被告某医院检查并住院6天,经出院诊断为:1、妊娠;2、××子痫前期重度;3、脐带异常(脐绕颈一周)。2015年5月3日,李某因停经40周,腹渐膨隆,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再次入住XX某医院,住院6天,入院时门诊诊断为:ZRP1孕40周合并高血压,入院后妇产科诊断为:1、孕40周2/1LOA待产;2、脐带异常(脐绕颈三周)。李某在本次住院期间,XX医院给李某给予缩宫素静滴引产,2015年5月9日14点左右监测胎儿胎心时发现突发胎心消失,经抢救治疗,仍未探及胎心搏动,最终诊断为胎死宫内。李某随即转至西安高新某医院行分娩术并住院3天,入院诊断为:1、孕2产140+6周妊娠枕左前先兆临产;2、死胎。出院诊断为:1、孕2产240+6周妊娠枕左前自然分娩;2、死胎;3、妊娠期高血压;4、脐带异常。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李某在XX医院处就诊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9063元,在西安某高新医院产生医疗费3647元。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XX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1271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38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2860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XX医院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案件评析
1、妊娠期高血压的孕妇可期待至足月(妊娠37周),即可考虑终止妊娠,李某患有妊娠高血压,X医院终止妊娠时机不规范,此是医方之过错;2、李某虽无绝对的剖宫产指征,但某医院采用蓖麻油炒鸡蛋的引产方式不规范,此是医方之过错;3、李某属高危妊娠引产,某医院产时监护不规范,如:宫缩时无胎心监护,引产时数小时未听胎心,此为医方之过错,综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魏某某所诉损害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3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