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