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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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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本案工伤待遇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3449

申诉人:曾某,男,39岁,某市张新煤矿的临时工。

    被诉人:张某、田某、权某系张新矿共同开办人和所有人。

    案情:

    申诉人称:1997年7月21日在被诉人合伙开的煤井下作业,被井上掉下的石块打伤右眼,造成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至今未愈。由于被诉人不继续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用等,故提出申诉请求:1.支付继续治疗所需的医药费;2.支付治疗期间生活费、伤残补助等;3.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曾某在张新矿张某、田某、权某合开的煤井做临时采矿工。1997年7月21日,曾某上午八点多上班,因井下断电,入井接通电源后,仰脸向上喊送电时,被井筒上掉下的石块打伤右眼。伤后被诉人只支付6000元的医疗费,不能继续治疗。经对申诉人伤残程度鉴定,其结论为:“眼外伤性陈旧性视网膜病变,七级残”。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分析意见:

    曾某确属工伤,张某等合伙办企业,应共同对此工伤案负责。

    仲裁结果:

    经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国务院[1989]87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被诉人付给申诉人因工受伤住院时的护理费和医疗期间的工伤生活费3890元整;

    2.根据国务院[1989]87号令和某省政府[1991]第20号令第十四条三款规定,被诉人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6580元整;

    3.根据国务院[1989]第87号令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被诉人付给申诉人医疗补助费1974元整;

    4.本案的仲裁费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以上款项总计为12944元整,由被诉人三人共同承担,并于1998年4月末前一次性付给曾某,其中:张某承担4000元整;田某承担4000元整;权某承担4944元整。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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