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汪某,男,24岁,某省某县人,某市电厂工地油漆工。
委托代理人:汪某(申诉人之父)。
被诉人: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
主要负责人:吴某。
案情:
申诉方称:申诉人汪某于1996年5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在某电厂主厂房三楼三米多高的架子上变换工作位置时,钢管突然松落,人随即坠落在地,造成脊髓损失,大小便失禁,双下肢瘫痪。1997年4月28日医院定为残废。要求被诉人支付生活费及残疾护理费。而被诉人不予理睬。1997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某局某公司汕头经理部于1995年承建某电厂,后转包给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承建。1996年3月,申诉人被南方工区雇用为油漆工,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4日上午11时左右,申诉人受伤后,被诉人立即送其进某市当地医院治疗。治疗47天后,病情虽有好转,但未完全治愈。1996年6月30日,申诉人及其父主动要求回原籍就治。经被诉人同意,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由被诉人一次性补偿申诉人人民币15000元(含申诉人所做工日工资),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关系。
分析意见:
仲裁委员会因双方达成赔偿协议11个月后才提出申诉,本可不予受理,但鉴于工伤已成事实,且伤残严重,生活困难,故决定予以受理。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被诉人付给申诉人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共计50000元;
3、仲裁受理费、案件处理费400元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负担20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