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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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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工伤后私下达成协议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1558

 申诉人:曾某,男,某企业职工。

    被诉人:某企业

    案情: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县芦城乡狼垡二村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某市某县狼垡二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1996年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1996年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1996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199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199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199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分析意见:

    曾某因工负伤事实清楚。砂石一厂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砂石一厂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应当视同法人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曾某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9月12日,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此次事故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1996年10月27日达成的谅解协议违反《某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仲裁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及赔偿标准》及申诉人的伤残程度(工伤叁级),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47676.00元;

    2.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假肢用具费1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由砂石一厂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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