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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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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驾车肇事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1371

湖州人马建国因交通肇事被判刑,但是他认为自己是在为单位运货过程中出事,并受伤,应该属于工伤,而劳动仲裁委竟也认定他为工伤。人们提出疑问,作为犯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6月28日晚11时许,马建国受公司指派送苗鸡到浙江省缙云县。次日早晨5时许,由于长途夜间行驶,疲劳过度的马建国开着货车在经过缙云路段时,突然与一辆拖拉机相 撞。押车员陈某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林某和马建国双双受伤。

  是年7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建国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同年8月1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建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在事故发生后,马建国所在公司主动为死者陈某和伤者林某支付了赔偿费用约28万余元。

  马建国受伤后,经过了多次住院治疗。在2002年7月,他与公司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2001年6月29日至2002年6月21日之间的马建国的交通事故医药费全部由公司承担。此外,他所在公司还承担马建国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伤残补助费共6.3万余元。

  2002年9月13日,马建国与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建国医药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7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但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马建国于2003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1万余元。

  公司认为,马建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是一名罪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因犯罪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马建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委托湖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马建国伤残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五级。湖州市劳动仲裁委依据1999年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认定马建国是工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决公司赔偿马建国14.2万余元。

  该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仲裁程序存在严重错误。2003年12月28日,仲裁第一次庭审,事实没有查清,仲裁庭宣布择日开庭。然而仲裁庭却中途突然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仲裁委超越职权,擅自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前先要提供工伤认定书,提出鉴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而本案中申请主体是湖州市劳动仲裁委,鉴定前也没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代理人认为,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对此案的裁决在程序上、实体处理中存在严重错误。

  对此,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劳动仲裁委没有职权认定工伤。近日,马建国原所在公司不服裁决,已经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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