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籍打工嫂孙某下班途中被大货车撞成植物人,企业认为这是交通事故所致,不属于工伤。孙某家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近日,经苏州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孙某14.5万余元,加之先前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费,两项合计共37万余元。
1997年5月,30岁的孙某从安徽省寿县时寺乡来苏州打工,在某电配件厂做操作工。去年5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孙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所撞,当场昏死过去。后经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至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当时,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孙某获赔偿23万余元,但这笔钱对医疗费和护理费用很大的孙某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而且孙某所在企业自2003年11月后就不再支付孙某工资。
目前,孙某已转至安徽老家由丈夫护理照看。丈夫需一直守候在她身边,家中15岁的女儿和年迈的公婆都需人照料,孙某家况已处于绝境。孙某丈夫不得已求助律师,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0余万元。
孙某所在企业负责人沈某认为,孙某变成植物人是交通车祸所致,不是工伤,涉及的医药费与企业无关。厂方已考虑到孙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困难,所以从孙某2003年5月受伤至2003年10月期间一直按原标准给孙某支付工资。
苏州金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调查查明,孙某2004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27日,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壹级、护理依赖程度A级。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孙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配件厂没有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孙某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配件厂承担。
经仲裁委调解,配件厂同意扣除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费233000余元外,一次性支付孙某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14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