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9日,住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东小区10栋三单元202室,电话:XXXXXXX
被告:陕西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十二号云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X 邮编:7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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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2708.7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14日15时30分许,原告驾驶XXX号轿车,上陕西XX高速公路(单向双车道)正常由北向南行驶,因小雨,车道有湖泊形积水。行驶至XX高速公路榆林至西安方向71km+200m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积水过深,积水溅起将挡风玻璃遮挡,致原告驾驶视野不清,车辆撞于道路左侧防护栏上,致防护栏端头从车辆前身纵向插入驾驶员位置,直接将原告左小腿切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经诊断左小腿毁损伤,左小腿截肢。
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经XX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书中确认 “公路交通事故2008年6月14日受伤,外伤性左下肢膝下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XX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未尽到对XX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未能提供适合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致原告在行驶中发生车祸,失去左小腿,既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又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