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陕法智律函字(2009)022 号
陕西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受XXX先生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律师,处理XXX先生因贵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索赔事宜,本律师对XXX先生委托的事项,特向贵单位致送此函。
2008年6月14日15时30分,XXX驾驶XXX号轿车,上陕西XX高速公路(单向双车道)正常由北向南行驶,车道有湖泊形积水。行驶至XX高速公路榆林至西安方向71km+200m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积水过深,积水溅起将挡风玻璃遮挡,致驾驶视野不清,车辆撞于道路左侧防护栏上,致防护栏端头从车辆前身纵向插入驾驶员位置。事故发生后XXX先生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经诊断左小腿毁损伤,截肢。
于2008年8月11日,经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书中确认 “公路交通事故2008年6月14日受伤,外伤性左下肢膝下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 。
本律师认为陕西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XX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未尽到对XX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未能提供适合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致李克全先生在行驶中发生车祸,失去左小腿,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
贵单位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损害赔偿责任。本律师基于上述事实,代表XXX先生贵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依《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道路的管理人、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规定,要求贵单位依法承担XXX先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2、要求贵单位给XXX先生赔礼道歉。
以上要求,请贵单位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李克全先生答复,或与本律师联系。如不能在5日内答复,我们将代表李克全先生直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特此函告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