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XXX,女,汉族,1924年3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XXX县城关镇庙巷78号 电话:
申请人(原告):XXX,女,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XXX县城关镇庙巷050号 电话:
申请人(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82年,汉族,家住山西省XX市尧都区三中巷5号光明楼122号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8号 负责人:周科选 职务:院长电话:(0917) 3397644 3395999
XXX诉宝鸡市中心医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一案,经贵院立案,现向贵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事项:
申请人现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453.44元,现变更为289056元赔偿款项(具体增加的赔偿数额待新证据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做出来后再具体计算)。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6日,患者XXX(系XXX的儿子,XXX的丈夫)在宝鸡市中心医院就诊,11月7日入院,11月14日8:00时开始手术,15时左右手术结束。术后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等症状,医生、护士未行仔细检查,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给予相应处理。后患者烦躁、抽搐症状进行性加重,经原告反复多次告知、寻找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延误抢救、治疗时机,使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以致病情恶化导致死亡。
申请人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随后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被告欲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现鉴定结论尚未做出,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尚无法确定。申请人认为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出来后即出现新证据时,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增加的赔偿数额才能确定,在新证据出现后确定的赔偿数额才能弥补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届时原告将依据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予以确定。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