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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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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集锦  

西安医疗事故律师(赔偿经典案例)-医院医嘱不详细构成违约,院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09-12-10点击数:16241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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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嘱不详细构成违约

 

院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西安医疗事故,王雅莉律师,就曾经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院方医嘱不详细构成违约,致患者最终医治无效死亡,经判决患方获赔321319.84万元,一案做一评析。

 

 【案情回顾】:

 

20036月,王某因发热、咳嗽、胸闷气短到XX市一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对此王某虽然不能提供出院小结,但是可以提供门诊病历加以证明。20048月,王某因胸部不适到该院门诊检查,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间半狭窄半闭合不全、心功能不全”。此后,王某定期复诊,进行治疗。20055月,王某到该院门诊,医院告知应在胸外科进行就诊。但王某并未重视,直到同年12月才到该院胸外科就诊,医院会诊后认为病情严重,需进行手术,于2006120对王某实施了“主动脉瓣、二尖瓣置换术。”术后的123,王某死亡。

 

该病例经XX市医学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事后,笔者认为,医院在2003年首次对王某诊疗后,没有明确告知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应采取那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以致王某对疾病没有正确的认识,进而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忽视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手术3天后即死亡。因此,患方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疏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应由其保管的2003年患者住院病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在2003年患者出院时未能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出院后的复诊记录,被告也仅仅医嘱“随诊”,并没有明确告知应当采取那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疾病后,虽然被告医嘱不尽具体详细,但是患者对“随诊”医嘱也存在疏忽,在此后数年时间未针对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且20055月被告要求外科会诊,但患者直至12月才到外科就诊。所以,患者自身的疏忽也须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死者余某家属321319.8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医院早在20036月就诊断出患者有风湿性心脏病,但并没有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在20048确诊患者已经“风湿性心脏病、二间半狭窄半闭合不全、心功能不全”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医疗建议和措施;在患者出院后进行的复诊过程中,也只是医嘱“随诊”,并没有明确地告知患者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防御。医院的这些行为导致了患者及其亲属对残疾没有正确的认识,在20036月至20055月期间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以致延误了病情,最终导致患者的死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医生的医嘱不尽具体详细,但是患者在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理应及时治疗,却没有理会医院的“随诊”遗嘱,在此后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没有针对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也就是说,患者自身的疏忽也导致了病情的恶化,应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死者家属已经提供门诊病历证明患者于2003年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的情况下,医院没能提供应由其保管的2003年的病历,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可据此认定医院在2003年患者出院时没能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也许医院事实上在2003年患者出院时已经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但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也是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也就是说,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的依据是证据表明的事实,而不是事实上已经发生但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相关法条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等

《民法通则》第131条,等

《执业医师法》第37条,等

《最高院关于民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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