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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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事故律师(赔偿经典案例系列)-
对不宜出院患者未加劝阻并告知注意事项
医院应当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案情简介】:
谢某的亲属认为,某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则认为,对谢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并且医院按照医疗常规所作的处置也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谢某最终患中毒性脑病,是由于谢某及其亲属自行中断治疗修养不当造成的,医院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谢某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谢某住院治疗的内容,谢某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于是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开始上诉,进行二审。
上级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当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的危害性。XX人民法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依法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及亲属明知患者还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贻误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残疾的严重后果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因没有尽到劝阻和告知义务,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16,840.00元。
【案件疏理】:
为了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所承担的对患者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我国的有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就规范患者出院这个环节而言,《医院工作制度》在“入、出院工作制度”中作出了三点规定:一是“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账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二是“病员出院前,主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三是“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者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就回或送回”;《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则在“临床主治医师职责”中明确规定了临床主治医师的“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职责。本案中,某医院在患者不宜出院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劝阻,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没有告知病人出院后的注意事项,显然违反了上面的规定,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病人及亲属明知还没有痊愈,强行要求出院,以致延误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之间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患者和亲属承担另一半责任。
【律师提示】:
在病人和家属要求出院时,医生应该根据病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在病情不宜出院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地加以劝阻,说服无效的也应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但不管情况如何,医生都应该告诉病人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另一方面,病人和家属在出院这个问题上也应该征求主治医生的意见,如果医生根据病情认为不适宜出院,那么就应该继续住院治疗,否则就要自行承担因为强行出院而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当然,病人和家属应该注意医生的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免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关联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