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然而5年后的今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的怪圈中徘徊,仅仅是将“父子鉴定”改换为“手足鉴定”。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事故当事人虽经层层“上级鉴定”,结果往往只是加剧其投诉无门后的无助。
一拖再拖的医疗纠纷案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省份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许多医疗纠纷案件都要经历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合法外衣”难掩“手足情深
为何简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者却屡屡不服?其实,第一次鉴定最终下来的结果在我意料之中,医院、医学会本来都是一家人。”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
据介绍,参加鉴定的专家库成员全部来自各医疗机构。为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
专家库中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医院,但仍是“一家人”。这种状况下得出的鉴定结论,实难令人信服。
患者所担心的“近亲”隐患并不多余: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自然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称不上“手足”也算得是“近亲”。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做出重大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给兄弟姐妹做鉴定的“手足鉴定”。
何日走出“亲族鉴定”怪圈
在“近亲怪圈”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着“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从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而这种缺陷又加剧了医患的矛盾的发生及升级。
“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患矛盾激化困局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得力。” 但是,要让医学会鉴定专家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做取舍,其“超脱”程度确实值得怀疑。但做鉴定的部门必须是掌握一定医学专业技术的,怎样抽调一个既掌握一定医疗技术又能够“超脱”的部门来做鉴定又是个难题。
由于现有鉴定体制客观上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医闹”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生。为避免医疗纠纷,医院做一个小手术也要与患者签订“生死协议”,到医院医治一个小感冒也要做一系列让患者觉得“八竿子打不着”的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