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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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指导
如何对待医疗纠纷发生后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
1、面对医院可能会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现象,患方应当如何防范与应对!
(一)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当地卫生局的帮助,或者可以对相关医院拒绝、阻碍封存病历的过程进行公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生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病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生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现象, 病人及家属都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律师在代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其中多数是对真实性医疗记录有争论的。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实施,医院面临的“举证责任”所造成的困难,以及部分省市对医疗纠纷案件相关赔偿项目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而增加了赔偿的数额。致使广泛兴起医疗机构的在
医疗记录中对病历进行伪造篡改的现象。
3 ,常见患者对待治疗与医疗记录的错误倾向的做法
( 1 )常常主观的认为医院的病历已被篡改、伪造,已经没有证据价值,从而不及时的进行复印。
( 2 )抢夺和盗窃的医疗、护理记录。
( 3 )医疗记录的副本时,并不要求医院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 ,不正确对待应当第一时间内取得病历后的不良后果将是!
( 1 )医疗记录的不及时取得,将会给予医院更多的时间进行篡改和伪造、完善病历,将会给日后的诉讼带来更多的阻碍。
( 2 )抢劫和盗窃的医疗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阶段出示,参与质证时,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这样的证据损失了其原有价值。
( 3 )复制病历时不要求医院加盖公章,也会使证据具有瑕疵损失证据原有的价值。
5 ,医疗记录被窜改的证据价值究竟有几何?
即使医疗记录被窜改后,此证据仍然是具有极大的价值。
首先,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认定医院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这门学科在许多情况下,例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等原始病历资料都是无法伪造的。
其次,它仍然受到各个方面法、医专家进行磋商的一个重要材料。
最后,这是医疗机构,即使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后,鉴定机构不予鉴定的一项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