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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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医疗纠纷发生后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后续
6 ,医学鉴定机构可否对医疗记录的真伪做出判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一般不查明医疗记录是否属实,除特别明显的情况下对伪造和缺失不齐的病历,才做出认定。
如果当事人不就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不会主动对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能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认证确定。在鉴定中双方如果对医疗记录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对双方提供的材料一般被视为真实。
7 ,是否可以委托本地区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委托外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外地的鉴定机构,则往往可以排除不当干扰地方。
如果申请医疗事故时,一般都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接受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8、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途径!
常用的方法提出申请,可由接受起诉法院和律师直接委托两种途径。律师则通过他们的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9 、单方面委托法医的结论,另一方不认可的怎么做?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局确定性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如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10 ,单方面进行司法委托的鉴定结论的价值几何?
在双方相互承认或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赔偿决定的依据。
首先能够作为当事人和律师计算赔偿的金额和诉讼方向的基础。
11 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责怎样的法律?
条例“医疗事故处理”的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更改,伪造,藏匿,销毁病历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责收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原来的发行部门撤销其证书或证书的做法。
12、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是否需要尸检。
为查明和确定患者死因,住院治疗的过错行为,一般需要进行尸体解剖。阻碍导致尸检无法查明的一方,又阻碍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3、能够进行尸检的时间。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相关规定,医生和病人各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是有争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患者死亡后的尸检;尸体冷冻条件,有可能延长到7 。尸检应当同意,并签署了死者近亲属。
尸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有资历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都有义务进行尸检。
医疗纠纷可以要求各方参加法医病理学尸检也可以派代表对整个尸检过程进行监督。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对确定的死亡原因,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14、医院阻碍、拖延尸检时间时,患方如何取得证据。
常常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在提出进行尸检要求时,医院常会不配合、拖延尸检时间时,致使错过可以进行尸检的时间。导致不能尸检,使患方最终不能得到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至关重要的证据。
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患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取得医院不予配合进行尸检,最终可以导致医院败诉的证据:
一、 患方可以自行去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可以要要进行尸检,鉴定机构如答复必须由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的,请求鉴定机构给您出具书面的答复。
二、 可以给医院发特快专递,内容要求为患方要求医方进行尸检。而后患方一定要把特快专递发出后的回执保留
15、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时间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病历包括指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9、可以通过法院提取病历吗?
一般在起诉后或者起诉的同时,患者方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调取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