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农历二月份,因被告要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设砖混结构二层自住楼房,便雇佣原告等人给其建房。2014年9月5日,原告安排从事房屋粉刷工作时,从搭建在二楼外墙的架板上摔下,致其头部受伤,后经多方治疗,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法院,要求处理。被告答辩提出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5日事故至起诉之日,已超过3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焦点】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该案双方当事人已在牡丹镇人民政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过该纠纷,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故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案情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是3年,若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与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过此纠纷,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不存在超过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