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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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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条件

更新时间:2009-11-14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153

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就“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此,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下列特征:

 

        一、属于“疑难”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所谓“疑难”,应当是指病例本身罕见,首次鉴定结论与再次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分歧,甚至前两级鉴定专家依据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难以作出科学、准确结论的情形。

 

        二、属于“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所谓“复杂”,应当包括诊疗经过漫长、重要的诊疗事实资料不详或有关记录存在明显矛盾、涉及时间久远、所涉医疗机构及学科较多、与之有关的医疗机构地域分散、存在多个损害结果、地方保护甚至是行政干预色彩浓厚等情形。

 

        三、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这主要是指对全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司法实践、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在一定时间内比较集中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纠纷案件。

 

        四、属于“必要时”才进行的鉴定,并非必经程序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后,还要由下列机关之一进行委托,中华医学会方可组织鉴定: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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