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谈判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法律文书
律师团队 案例集锦 律师手记 医疗事故鉴定 美容事故纠纷 人身损害 业内热点 在线咨询

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咨询电话: 13572868927
Email: 13572868927@163.com

 

 

 
  最新动态  

西安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单位已经报销医疗费,医院并不能减少赔偿,应依责任承担赔偿

更新时间:2010-1-18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718

 

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雅莉

 电话:13572868927  029-81927590

  未经允许 禁止转载

 

西安医疗事故(赔偿经典案例系列)

 

 西安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单位已经报销医疗费

    医院并不能减少赔偿,应依责任承担赔偿

西安医疗事故【案情简介】:

甄某200839日晚上加班,进行工作时因操作间瓦斯爆炸起火被烧伤,于当晚22:00时送往XX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时,查体甄某神志清醒,精神差、痛苦面容,查体合作,但在住院后的第二天随即处于昏迷状态。2008313,甄某转入解放军第XX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神经精神后发症)325转回到XX市第一医院治疗,此时患者已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084月,甄某的家属将XX市第一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50余万元。

20086月,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在患者入院后,XX市第一医院对患者吸入性损伤及后续并发症的临床表现未进行必要的心电监护及其他必要监测、检查,使重要医疗措施气管切开延误至伤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后数小时才进行,丧失了最佳气管切开的抢救时机,为造成患者成为植物人的主要原因,构成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XX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原告既可以要求XX市第一医院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向厂方申请工伤赔偿。因我国不能够支持双重赔偿制,因此XX市第一医院的赔偿款应扣除甄某已获得的工伤赔偿款项和已报销的医药费用,判决XX市第一医院赔偿王某残疾补偿费用等45701.0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XX市第一医院自愿一次性赔偿甄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护理费用等总计61万元。

 

西安医疗事故【案情分析】:

由于人身并不具备物品的性质,所以其无法进行准确定价来衡量其的自身价值。鉴于此和依据法理本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本身是不具有等价补偿的性质,更多的应是惩罚的性质,具有警示作用。而在本案中,即使甄某已获得工伤赔偿和报销过医药费后,由于人身损害不具有价值评价性,因此在本医疗事故案件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医院应扣除该项金额的情形。所以,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才存在所谓的超额保险等问题。

正因如此,西安医疗事故专业律师的仔细,疏理、分析案情后,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之下,由法院的参与,指导下医院才会主动与甄某进行和解,一次性赔偿甄某医疗费、误工费各项费用61万。

【西安医疗事故专业律师提示】:

人身损害赔偿不具有补偿性,不存在两种法理关系中,只能够选择其一,进行法律救济的情况。可同时主张,同时受偿。不存在如果从其他途经获得赔偿款,就必须要减少侵权人的赔偿金额这种情况。


Copyright@2008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王律师):13572868927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18号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邮编:710000
陕ICP备2024053116号-1  技术支持:旭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