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设置诊疗科目范围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置诊疗科目及范围(一)除传染科、结核病科、职业病科、产科、性病科和医技专科以外的临床诊疗科目。(二)只能设置一个与申请人执业范围相同的诊疗科目。(三)本市不设置非营利性个体诊所及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 ...
一、设置诊疗科目及范围
(一)除传染科、结核病科、职业病科、产科、性病科和医技专科以外的临床诊疗科目。
(二)只能设置一个与申请人执业范围相同的诊疗科目。
(三)本市不设置非营利性个体诊所及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与拟执业科目相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的非在职医疗技术人员。
(三)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不少于5年。
(四)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医疗执事业活动的人员。
三、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选址与房屋
1、机构选址应距同级别个体医疗机构
2、拟设机构场所为独立门市,不得与居民住宅、其他机构等共用房间和走廊。
3、拟设机构用房具有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房屋使用证明》,机构设置人必须是机构用房的合法所有人。
4、周围
5、建筑面积不少于
6、各室必须独立,设计满足诊疗服务功能,处置室有流水设施。
7、药品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医疗机构。
(二)基本设备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各诊疗科目配置要求配备。
(三)人员配备
至少配备1名具备执业证书的非在职护士(不开展注射业务的中医诊所可不设护士)。
(四)相关制度要求
1、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程。
2、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和疫情管理制度。
3、消毒、隔离和感染控制达到规定要求。
4、有医用垃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和清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