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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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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法解读医患权力与义务

更新时间:2010-6-30点击数:3910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了注重医患和社会大众利益的立法思想,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进步。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

  医疗技术是把双刃剑,可以治愈大多数疾病,也可以给患者带来损害。患者面对疾病的痛苦和可能造成损害的医疗技术,之所以仍然选择后者,是接受两害取其轻的特别原则。这一点是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医疗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独特之处。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医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同时,考虑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明确了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符合临床医疗活动的实际。因为,任何医疗行为都需要在医患双方配合下完成,尤其遇到患者危急时。由于时间紧迫,医疗机构需要迅速制定和执行诊疗方案,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需要提醒的是,不管在上述哪一个情形中,医疗机构提供的任何医疗服务都不应存在过错。否则,医疗机构也会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对规范医疗行为是有实际意义的。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医疗诊疗规范和常规,依法行医的服务观念需要时刻牢记。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告知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不在少数,表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明晰,甚至存在冲突。《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作出了统一的规范。

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如患者因年幼、神志不清或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时,医务人员应向近亲属告知。另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将医务人员的告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告知是要告知患者的病情及医疗措施,而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则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并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也意味着对告知内容作出了限定。严格地说,这对临床实践有利也有弊。医务人员的告知内容和范围大体限定了,减轻了医务人员的告知压力,但同时会对医患之间的沟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今,患者的健康意识已明显不同以往,患者就医时主动向医生询问与治疗相关的问题,积极参与治疗的自主选择意识陡增。如果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原则上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告知一旦不能满足患者的需要,无疑会增加医患之间的矛盾,反而不利于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

  实践证实,加大医患沟通是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在此有必要提醒广大医务人员,在改善医患关系的层面上,法律规范是道德约束的底线,广大医务人员应该在把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扬崇高的救死扶伤精神,以尊重患者、以人为本为服务原则,为患者提供满意、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对医务人员行为进行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旨在有效调整实践中存在的在患者危机的情况下,其家属作出有损患者本人利益的决定,医疗机构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都缺少相关规定,在北京某医院发生的丈夫不同意手术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例,暴露出法律法规空白对百姓健康形成的不利影响。

  《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新法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患者本人神志不清,医生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近亲属意见,或者在患者有救治的可能时,医疗机构为抢救患者生命,医务人员有权在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在这一规定中采用不能取得一词,根本的含义是要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利于医疗机构正常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

  强调医疗机构须保护患者隐私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强调,医疗机构具有书写、保管病历的义务,也赋予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并明确了患者复印病历的范围。这既体现法律保护医生真实书写病历的医学价值,也解决了患者医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患者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及医疗活动的进程,从而促进医患沟通和相互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特别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的隐私。将保护患者隐私上升到法律层面,主要考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能够掌握患者的大量信息,包括患者身体缺陷、所患疾病等隐私,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利。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医务人员在今后的医疗活动中,应当无条件地对患者隐私施以全面的保护。

  对患者就医行为作出规范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强调,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凡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表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那些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医闹行为,医疗机构有权保护自身权益,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依法要求医闹者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关于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的规定中,其第一项有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规定,实质上是要求患者应当配合诊疗行为的顺利进行,否则需要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这也是对患者就诊行为的一种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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