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通常所说的买卖是指宅基地的转让。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1.转让人和受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员,即宅基地只允许内部转让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3.转让行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宅基地转让应遵循“一户一宅”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得重复多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应满足该标准限制。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并转让的,还需办理房屋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
关于宅基地赠与
宅基地的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宅基地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将宅基地赠与他人:
1.赠与人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2.受赠人为集体组织内成员,在本集体组织内无住房,受赠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额度;
3.所赠与土地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土地产权;
4.所赠与土地未被依法征收;
5.赠与人与受赠人须签订赠与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赠与手续需注意
1.注意赠与合同的内容。
赠与合同中需写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坐落地点等所赠土地信息;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理由;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最后,需由赠与人与受赠人签名、填写日期。
2.需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规定,宅基地赠与应办理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由赠与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赠与人将土地及房屋交付与受赠人。
3.缴纳过户费用。
因受赠人是无偿受赠房屋,应按照法律及当地税务局的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若办理减免税手续,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要进行宅基地转让或赠与的,一定要遵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