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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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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事故律师接受华商报采访谈医疗事故索赔以后的患者举证?

更新时间:2009-3-21来源:段文强(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690

医疗事故索赔以后由患者举证?

http://hsb.huash.com   2009年01月21日 03:06:29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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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定“患者索赔需举证”。在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六年之后,举证责任可能面临又一次改变。《草案》出台后,各界人士十分关注。近日,记者采访了患者、医务人员、法律专家和鉴定机构,请他们谈谈自己的观点。

  患者:反对自己

举证者居多

  《草案》中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对此患者反对声音居多。

  某门户网站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网民反对患者举证。

  曾经历医疗事故的患者李焕青说:不论就诊、治疗还是医疗纠纷或事故维权中,患者都是弱势群体,医患双方本身信息就不对等,何况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很难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如果举证责任交给患者,则不利于患者投诉和索赔。

  李焕青的说法代表了大多数患者的观点,他们认为,《草案》中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如果按《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医疗机构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在随后的媒体报道中也有人指出,“患者举证”是对这一政策的误读,因为《草案》中特别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但大多数患者依然认为,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患者维权肯定很难。

  医生:“举证责任倒置”压力大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实施了六年,早有医疗界人士建议废止,对于《草案》中的规定,大多数医务人员表示欢迎,认为让医院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倒置”,使医生接诊过于小心,不利于医患双方。

  事实上,医疗机构大都经历过各种医疗事故或纠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表示,从2002年开始实施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后,大多医疗机构的医生接诊过于小心,不必要做的检查也让患者去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过度医疗。而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十分复杂,医生本身就是高风险职业,治疗上需要冒一定风险,如果不敢尝试新的治疗方法,可能耽误患者的病情。

  但也有医生认为,当初推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考虑到患者是弱势群体,所以这些年医院对保存证据十分重视,如果改回由患者举证,的确不利患者维权。

  专家:患者举证权衡医患双方利益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车辉认为,从理论层面上看,《草案》如此规定有进步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权衡了医患双方利益。不过,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规定,仅仅是从法律层面对侵权损害的救济规则,但对目前出现的医疗过度等问题未必能彻底解决。

  此次《草案》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归责原理上,患者如果认定医生的诊疗结果对自己造成损害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有过错。但《草案》又列举了三种特殊情况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就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也是应该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妨害取证的行为。

  律师:患者举证将增加维权难度

  大多律师担心,一旦实施患者举证,可能增加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维权难度。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首席律师王雅莉认为,《草案》对患者保护的范围缩小了,增加了患者举证,无疑增加了患者进行医疗纠纷诉讼的难度。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文强认为,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患方缺乏相应的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要求患方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有一定难度。法律需要保护的核心依然是患者,因为患者相对医疗机构属于弱势群体,《侵权法》应该加大对患者的保护范围,统一医疗纠纷的解决依据。

  鉴定机构:医患双方沟通很重要

  我省每年进行医疗事故两级鉴定的约400例,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鉴定部门提醒说,医患双方沟通很重要,不论是谁举证,双方都应尽量多提供证据。

  省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姜辉表示,目前医疗纠纷频发和医患关系紧张、互不信任有关,作为医疗机构应尽量多为患者考虑,提供优质诊疗技术,完善服务,加强和患者的沟通;而作为患者,也不要维权过度,应该了解治疗疾病不等同于到商场买东西,治疗往往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而且也要相信医生不会故意制造医疗事故。所以医患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医疗事故 也可防患于未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其自身特点,不论对于患者还是医务人员,只要注意对一些高危环节、高危人群的防范,很多医疗事故也可防患于未然。

  ■节假日医疗事故易高发

  不论医患双方,每个人都不希望出现医疗纠纷和事故,但仅去年在省医疗事故鉴定办委托鉴定的就有近200起。从这些医疗纠纷和事故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事故节假日最易高发,大医院的手术、新生儿科室较高发。这也提醒医患人员,在这些时段,对这些人群应多加注意。

  一位临床医生指出,老人和儿童是医疗事故的高发人群,原因是老人和儿童病情往往变化剧烈且不稳定,很容易导致不良后果;双休日、长假、夜班发生纠纷几率较高,是因为这些时段,就诊患者多为急危重症,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设施没开放,值班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等;长假期间易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尤其是在节假日交接班时,医务人员少,病人多是急病,而且门诊部分检验项目受限,容易造成误诊;事故发生以大医院居多,多发科室是外科、产科、骨科、妇科、内科、儿科。

  事故发生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医疗机构违反诊疗常规及规章制度、因经验不足或技术水平低导致误诊误治,也有少数病例是由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目前因医疗机构的病历涂改或增加内容、未履行知情同意义务发生的事故在上升。

  ■患者应保留原始资料

  出现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医疗事故中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患者要保存好自己就诊时的相关材料。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文强表示,患方不仅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大部分人不能完整地知道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例如哪些病历可以复制,哪些病历不能复制但可以要求封存,如何封存病历等情况,更不知道如何去主张和维护权利,往往是出事之后先找医院谈,谈不拢才咨询律师,诉诸法院的只有很少一部分。

  因此,患者不论门诊还是住院就诊中,都要妥善保管门诊病历、检验报告等,在就诊中还应多和医生沟通交流。医疗技术中有许多未知、不确定和风险因素,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期望值不能过高。在目前鉴定程序中,患者需要证明双方法律关系存在,造成事故的后果,并提供门诊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明,所以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及时将病历封存并复印,发生纠纷应理性维权。

  ■越简单疾病越要小心

  省医疗事故鉴定办主任姜辉提醒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告,组织调查,封存病历以及医疗物品。在平时诊疗活动中,对可能引起病人不良后果的药品、器械、液体等及时封存,对各种检查的原始记录及时保存。对患者构成肌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等临床诊疗,都应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同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病历书写要规范,科与科之间会诊要及时。越是认为简单的、比较熟的疾病,越要重视,不要因为简单而麻痹大意。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韩艳实习记者 李粉荣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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