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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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指导
医疗事故证据之系列讲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对待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系列讲座
系列之三:医疗纠纷后,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是否可以委托本地区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委托外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外地的鉴定机构,则往往可以排除不当干扰地方。
如果申请医疗事故时,一般都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接受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医学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2、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途径
常用的方法提出申请,可由接受起诉法院和律师直接委托两种途径。律师则通过他们的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单方面委托法医的结论,另一方不认可的怎么做?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局确定性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如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4、单方面进行司法委托的鉴定结论的价值几何?
首先,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当事人和律师计算赔偿的金额和诉讼方向的基础。其次,在双方相互承认或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定案赔偿决定的依据。
5、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