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雅莉
电话:13572868927 029-81927590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西安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指导
医疗事故证据之系列讲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对待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系列讲座
系列之二:医疗纠纷后,正确对待病历
1、 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数事故后,患者对待治疗与医疗记录常见的错误倾向或做法
( 1 )常常主观的认为医院的病历已被篡改、伪造,已经没有证据价值,从而不及时的进行复印。
( 2 )抢夺和盗窃的医疗、护理记录。
( 3 )取得医疗记录的副本时,并不要求医院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不正确对待病历后的不良后果将是:
( 1 )医疗记录的不及时取得,将会给予医院更多的时间进行篡改和伪造、完善病历,将会给日后的诉讼带来更多的阻碍。
( 2 )抢劫和盗窃的医疗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阶段出示,参与质证时,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这样的证据损失了其原有价值。
( 3 )复制病历时不要求医院加盖公章,也会使证据具有瑕疵损失证据原有的价值。
3 、医疗记录被窜改的证据价值究竟有几何?
即使医疗记录被窜改后,此证据仍然是具有极大的价值。
首先,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认定医院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这门学科在许多情况下,例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等原始病历资料都是无法伪造的。
其次,它仍然受到各个方面法、医专家进行磋商的一个重要材料。
最后,这是医疗机构,即使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后,鉴定机构不予鉴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4、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时间要求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病历包括指哪些材料
一般在起诉后或者起诉的同时,患者方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调取病历。
7、医学鉴定机构可否对医疗记录的真伪做出判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一般不查明医疗记录是否属实,除特别明显的情况下对伪造和缺失不齐的病历,才做出认定。
如果当事人不就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不会主动对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能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认证确定。在鉴定中双方如果对医疗记录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对双方提供的材料一般被视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