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谈判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法律文书
律师团队 案例集锦 律师手记 医疗事故鉴定 美容事故纠纷 人身损害 业内热点 在线咨询

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咨询电话: 13572868927
Email: 13572868927@163.com

 

 

 
  诉讼指南  

证据指导--系列之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防范医院篡改病历

更新时间:2009-6-28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675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雅莉 

电话:13572868927   029-81927590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西安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指导

医疗事故证据之系列讲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对待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系列讲座

 

   系列之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防范院方篡改病历

 

  1.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病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生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现象,多数病人及家属都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律师在代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其中多数是对真实性医疗记录有争论的。 20024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实施,医院面临的举证责任所造成的困难,以及部分省市对医疗纠纷案件相关赔偿项目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而增加了赔偿的数额。致使广泛兴起医疗机构的在医疗记录中对病历进行伪造篡改的现象。

 

  2.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应负责怎样的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更改,伪造,藏匿,销毁病历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责收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原来的发行部门撤销其证书或证书的做法。


   3面对医院可能会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现象,患方应当如何防范与应对:

   患方应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当地卫生局的帮助,或者可以对相关医院拒绝、阻碍封存病历的过程进行公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Copyright@2008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王律师):13572868927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18号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邮编:710000
陕ICP备2024053116号-1  技术支持:旭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