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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之系列讲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对待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系列讲座
系列之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防范院方篡改病历
1.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病历!
2.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应负责怎样的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更改,伪造,藏匿,销毁病历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责收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原来的发行部门撤销其证书或证书的做法。
3、面对医院可能会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现象,患方应当如何防范与应对:
患方应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时寻求当地卫生局的帮助,或者可以对相关医院拒绝、阻碍封存病历的过程进行公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