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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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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2008-11-18点击数:1745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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