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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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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执行时的“困难”

更新时间:2008-11-27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733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在诸多方面体现出更多便民的措施。
如:事故重新复核,不得超过一个月;扣押物品期限不超三十日;交警应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是否吊销交通事故中驾驶员驾照,经法院判决有罪后实施。
 
  但是,新交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些许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此前的“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何尽量避免理赔定额不当的情况,如何让交警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协调,以保证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维护车主应有利益,还需要仔细斟酌。还有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对特牌车辆如何有效管理,依然没有出台具体措施。

1、现实生活中“自行协商”依然难执行

  新规: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在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实践中,首先,车主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容易发生理赔数额不当的情况。由于担心理赔金额不当,许多车主更倾向于依赖交警的认定。
  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同样对自行协商的做法持谨慎态度。保险公司的谨慎态度,无疑让“自行协商”的新规定,只能变成一纸空文。自行协商轻微交通事故如要可以实践推行至全国范围,就应该由公安部联合保监会,出台相关保障政策维护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的合法性,同时应对自行协商具体操作程序做更具体规定,以便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有章可循。

 2、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资格“难以辨认”

  新规:中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普通车主,在事故现场,怎么确定进行执法的交警是否取得相应等级处理事故的资格?旧规定只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新法规对于交警资格的定义,十分含糊,对于具体等级的资格考核并没有在新规中得到体现,交警资格的确定应该由,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并由公安部严格把关,至于把交警资格写入新规,只是起到一个强调交警资格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一般都很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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