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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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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事故纠纷  

手术遭损三年后获赔偿

更新时间:2009-8-1来源:王雅莉律师(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3759

    笔者就曾经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医院美容美体手术失败,给当事人造成残疾一案做一评析。


    2007年4月23日,一起跨时三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承办。因手术不当造成患者身体受损害的宝鸡市XX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受害人xx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七万五千六百元整,并已于判决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回顾
    2004 年3月,时年三十多岁的xx某在宝鸡市XX人民医院,行乳房隆胸手术,术后不久即出现左侧乳房红肿、压痛。随即在宝鸡市XX人民医院复诊。医生给予先锋等注射液,抗炎治疗。四个月后又出现上述症状,在此后的两年多XX某双乳均不同程度的出现红肿、压痛、硬块,症状进行性加重。后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后,诊断为“隆胸术后失败”采取了隆胸材质取出术。这一次次的治疗给患者身心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
   XX某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600.75元。5月16日XX某治愈出院。同年7月30日,XX某经司法鉴定,被认定:隆胸术后失败诊断成立,构成伤残。XX某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鸡市XX人民医院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面对XX某的起诉,宝鸡市XX人民医院迅速作出了反应,其在答辩状中及后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反复强调了自己的几点意见:1、隆胸术后失败成因复杂,XX某虽然在本院作过手术,但其术后失败的形成是否与医院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无法确认 2、如果XX某在本院手术造成的隆胸失败,只需作简单的修补手术即可治愈,而其未到本院治疗,扩大了治疗成本,对此XX某应当自行承担。3、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一年,XX某起诉已过时效,即使XX某的损害是本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其也已丧失胜诉权。
  XX某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认为,XX某已举证证明了其在某中心卫生院手术及术后出现术后失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有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宝鸡市XX人民医院不能证明XX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及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应当推定XX某的被损害后果与宝鸡市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宝鸡市XX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当对XX某的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损害之日起计算,XX某因手术受损害虽然长达三年之久,但其知晓损害与宝鸡市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相关联,在2006年作隆胸术后失败材质取出术之时知道的,故XX某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最终XX某放弃了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误工费,一起三年之后的医患纠纷,终于春风化雨,以最终胜诉,圆满的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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