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路边突然起动的农用运输车轧死的胡德军的父母接到了浙江省东阳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获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5万余元,其中肇事者的两名监护人负65%的责任,赔偿近10万元,另5万余元由车辆所属单位赔偿。
去年1月1日下午1时许,东阳市大联镇屏山村人胡德军骑着摩托车到南马镇购买第二天结婚需用的灯具,在南马音像店门口,他刚停车,灾难就突然降临,一旁的农用运输车突然起动,倒开从胡德军身上及其摩托车上碾压而过。
惨剧发生后,胡德军经送医院抢救12天后死亡,共花去医疗费5.3万余元、摩托车修理费3800余元。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确认本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因此,胡德军的家属未得到分文赔偿。
今年50岁的肇事者金德清,患有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两个哥哥担任他的监护人。事发当天,东阳市某液化气公司驾驶员停车后在未拔车钥匙、挂倒挡且未锁车门的情况下,自行离车办事,随之金德清上车,开车倒行酿成事故。死者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经多次与相关人员交涉无果后,于今年7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液化气公司和金德清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10月14日,东阳市法院南马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德清系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行为人,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安全防范的监护义务,两名监护人具有共同过失,应承担金德清致人死亡及财物损坏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某液化气公司职工对车辆安全疏于注意和管理,也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某液化气公司与金德清及监护人之间事先对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不存在共同过错,故原告方主张本案应由两被告负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