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谈判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法律文书
律师团队 案例集锦 律师手记 医疗事故鉴定 美容事故纠纷 人身损害 业内热点 在线咨询

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咨询电话: 13572868927
Email: 13572868927@163.com

 

 

 
  交通事故  

精神病患者撞死人赔偿案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10535

 近日,被路边突然起动的农用运输车轧死的胡德军的父母接到了浙江省东阳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获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5万余元,其中肇事者的两名监护人负65%的责任,赔偿近10万元,另5万余元由车辆所属单位赔偿。 

   去年1月1日下午1时许,东阳市大联镇屏山村人胡德军骑着摩托车到南马镇购买第二天结婚需用的灯具,在南马音像店门口,他刚停车,灾难就突然降临,一旁的农用运输车突然起动,倒开从胡德军身上及其摩托车上碾压而过。 

  惨剧发生后,胡德军经送医院抢救12天后死亡,共花去医疗费5.3万余元、摩托车修理费3800余元。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确认本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因此,胡德军的家属未得到分文赔偿。 

  今年50岁的肇事者金德清,患有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两个哥哥担任他的监护人。事发当天,东阳市某液化气公司驾驶员停车后在未拔车钥匙、挂倒挡且未锁车门的情况下,自行离车办事,随之金德清上车,开车倒行酿成事故。死者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经多次与相关人员交涉无果后,于今年7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液化气公司和金德清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10月14日,东阳市法院南马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德清系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直接行为人,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安全防范的监护义务,两名监护人具有共同过失,应承担金德清致人死亡及财物损坏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某液化气公司职工对车辆安全疏于注意和管理,也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某液化气公司与金德清及监护人之间事先对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不存在共同过错,故原告方主张本案应由两被告负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2008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王律师):13572868927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18号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邮编:710000
陕ICP备2024053116号-1  技术支持:旭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