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却未拉手刹以致撞死路人的司机李建,以及车主张华,被死者家属诉上法庭。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法医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2003年1月15日11时许,李建驾驶从旧车交易市场购买的一辆尚未过户在自己名下的长安面包车到北京市物资交易中心院内收购旧电器,李建将该车停放在院大门口内10米处后,进办公楼搬运物品。因该汽车手制动不合格,且李建在停车时未拉紧手制动,亦未采取其他防范溜车的安全措施,致使该车向后溜至该院大门口外的非机动车道,将步行途经该院大门口外的崔芳、吴强夫妇撞倒,崔芳因颅骨损伤当场死亡,吴强受伤。李建打电话投案。后经检测,李建驾驶的长安面包车整车制动不合格,前照大灯亮度不合格及喇叭音量不合格。2003年9月18日西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西城交通支队将吴强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医院治疗,吴强未经治疗即回家,并于当天及次日自行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四医院治疗。
事后,吴强及子女一纸诉状将李建、车主张华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崔芳的法医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诉讼中吴强放弃了请求支付在第三0四医院的治疗费和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李建辩称,2001年8月我使用张华的身份证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长安牌面包车一辆,2001年8月及2002年8月分别在万泉河检车场、朝阳检车场进行了车辆检测,各项数据均合格。吴强发生事故后自己走回家,没受伤,不同意赔偿吴强的医药费,同意赔偿法医检验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数额过高,我不具备赔偿能力,不同意张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张华辩称,李建使用我的身份证购买二手长安牌面包车后,与我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所购买的车归李建所有,因此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章、肇事或违法等后果均由李建承担。故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华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保证车辆完好无损的义务,亦应负担所有物致人损害之责任。被告李建使用尚未过户至其名下的车辆,在停车时未拉紧手制动,亦未采取其他防范溜车的安全措施,致使车辆向后溜,导致崔芳死亡、吴强受伤。两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崔芳的死亡、吴强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赔偿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建、张华共同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十万八千四百五十八元并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