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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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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为多拿工资同意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退出岗位时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08-11-30点击数:1130

 案情:

    2004年10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005年1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同年4月1日,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

    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且职工从中个人得到了较多工资,这笔保险金我们已实际给了职工,这是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公司没有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现在要由企业支付本应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由企业支付,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应再负责社会保险的一切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本案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自己为了多得待遇,同意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且相应的保险费职工已自己所得,双方并用合同的形式以确定下来,应当认定是职工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以,职工自己放弃了权利,当然不能再享有权利和与之带来的待遇及利益,因而李某的请求不应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参照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情况全额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理由是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与职工对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拘束力。所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地全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意见认为,企业和职工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给企业减少一定的保险待遇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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