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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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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司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08-11-30来源:段文强律师(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325
  申诉人:马某,男,某市公交公司司机被诉人:某市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公交公司经理案情:

    1994年12月12日,申诉人马某在营运过程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乘客的人身安全被人殴打致伤,马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被诉人发生争议,于1996年5月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4年12月12日,申诉人在营运过程中被人殴打致伤。1995年4月18日,某市公交派出所做出调解处理,由致害人李某赔偿申诉人马某住院及出院后休息一个半月的医药费3859.36元,工资奖金978.75元,营养费112元,三个护理人员工资2151.20元,出院后治疗和生活补贴1898.69元,共计9000元。1996年3月27日,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诉人受伤害认定为比照工伤。申诉人所在地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诉人以申诉人是在承包营运中负伤,其损失已由致害人予以赔偿为由,不同意申诉人享受工伤待遇。申诉人曾以同一理由请求某市信访办公室给以解决,某市信访办公室按照“归口负责,分级处理”的原则,责成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9月13日做出由被诉人救济申诉人1000元的处理意见,被诉人已按该处理意见支付给申诉人。

    分析意见:

    被诉人应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意见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工伤等级鉴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被诉人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由于申诉人住院及出院后休息一个半月的工资和医疗费已在某市公交派出所的调解下,由致害人李某给予赔付,因此,按照工伤待遇不重复给付的原则,被诉人不应承担上述费用。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诉人出院休息期满至1995年9月15日上班期间的工资应由被诉人支付,被诉人按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支付给申诉人1000元救济费,应在申诉人上述工资中冲抵。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某市公交公司按申诉人受伤前月工资262.25元的标准,补发给申诉人1995年3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573.70元;

    2.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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