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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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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企业转制后工伤责任人应该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08-12-7点击数:1592

 申诉人:许某

    被诉人:某采矿厂

    第三人:某资产公司

    案情: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自1968年至1997年在某镇办企业某采矿厂工作。某市疾病预防中心于2003年1月22日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尘肺Ⅱ级。2003年3月31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肆级。被诉人单位现已停产,申诉人请求:被诉人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医疗费、鉴定费等。

    第三人辩称:申诉人原是某采矿厂的职工,1996年底由于采矿厂转制而离厂回家,申诉人职业病经鉴定后,某镇政府给予了妥善处理,制定了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并由某资产公司负责办理此事。申诉人是农业户口,要按城镇职工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难以承爱。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28年,1996年因采矿厂转制而离厂回家,今年1月22日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尘肺II期。2003年3月31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肆级。申诉人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任何生活补助费,申诉人现有医药费、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没有报销。

    分析意见:

    本委认为:申诉人因在被诉人单位工作而患有职业病,并依法鉴定为伤残肆级。被诉人是镇办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申诉人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体年龄,但没能享受到相应的退休待遇和工伤待遇。鉴于目前被诉人单位已转制并停产,有关遗留问题由政府委托某资产公司处理。因此申诉人的工伤待遇由第三人某资产公司来承担。因申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应按月发给申诉人伤残抚恤金,标准按每年7月1日某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支付申诉人十八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诉人的医药费、检查费、鉴定费、治病交通费应当予以报销,仲裁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1.第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补助金18540元;

    2.第三人支付申诉人医药费、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2427元;

    3.第三人按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从2003年2月起每月以579元计发,今后每年7月1日根据某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因职业病治疗医药费予以全额报销;

    4.仲裁费300元,由第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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