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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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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何帮助当事人取证

更新时间:2009-5-30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3461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雅莉  电话:1357286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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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律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何帮助当事人取证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律师在取证时,会碰到许多情况在病历资料中并无记录,而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

 

如果是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初期,当事医务人员之间及医务人员与领导之间尚未统一口径,作为患方及其代理律师此时应尽早与其交涉,如有可能应对相关当事医生或护士的谈话进行录音,此可以作为将来诉讼时的辅助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试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以提出作为证据。

在医疗纠纷庭审过程中,质证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这里要注意作为证据提供的“视听资料”1、要有其他证据佐证。2、以合法手段取得。3、无疑点。

 

按照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精神,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的证据,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仍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同理,作为医方在当事双方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也都可能对患方的谈话进行录音作为证据保留。在此患方就医疗纠纷在与医方进行协商初期,就应当请求专业人士或专业律师,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日后可以取得好的协商、诉讼效果。

 

当然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律师在帮助当事人取证时,可以与对方协商,通过协商时的交谈及形成的书面协议,有时可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甚至能揭露某些真相。当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候不一定由律师直接以律师身份出面,应由律师制定好协商方案,当事人自行出面协商,这样可以使医方在协商中有着轻松的心态,对协商的成功和日后的诉讼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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