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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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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指南  

证据指导--系列之二:医疗纠纷后,如何正确对待病历

更新时间:2009-6-28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433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王雅莉 

电话:13572868927   029-8192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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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医疗事故律师——指导

医疗事故证据之系列讲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对待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系列讲座

 

      系列之二:医疗纠纷后,正确对待病历

 

 1、    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数事故后,患者对待治疗与医疗记录常见的错误倾向或做法

 

   1 )常常主观的认为医院的病历已被篡改、伪造,已经没有证据价值,从而不及时的进行复印。
  
2 )抢夺和盗窃的医疗、护理记录。

   3 )取得医疗记录的副本时,并不要求医院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不正确对待病历后的不良后果将是:


   
1 )医疗记录的不及时取得,将会给予医院更多的时间进行篡改和伪造、完善病历,将会给日后的诉讼带来更多的阻碍。
   
2 )抢劫和盗窃的医疗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阶段出示,参与质证时,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这样的证据损失了其原有价值。

3 )复制病历时不要求医院加盖公章,也会使证据具有瑕疵损失证据原有的价值。

 

  3 、医疗记录被窜改的证据价值究竟有几何?


    
即使医疗记录被窜改后,此证据仍然是具有极大的价值。
    
首先,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认定医院过错的最重要证据。因为这门学科在许多情况下,例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等原始病历资料都是无法伪造的。
    
其次,它仍然受到各个方面法、医专家进行磋商的一个重要材料。    

 最后,这是医疗机构,即使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后,鉴定机构不予鉴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4、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时间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5、病历包括指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6、可以通过法院提取病历吗
   
一般在起诉后或者起诉的同时,患者方可以通过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调取病历。

 

  7、医学鉴定机构可否对医疗记录的真伪做出判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一般不查明医疗记录是否属实,除特别明显的情况下对伪造和缺失不齐的病历,才做出认定。


   
如果当事人不就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不会主动对医疗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能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认证确定。在鉴定中双方如果对医疗记录材料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时,鉴定机构对双方提供的材料一般被视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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