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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雅莉律师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沟通思维敏捷,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强。现任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站长,陕西医疗事故纠纷网首席咨询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专职法律顾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部部长。

   自2006年起专项代理从事医疗纠纷维权律师业务。十余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鉴定、协商经验,掌握有丰富的法律相关资源。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优质的人脉资源,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踏踏实实,不断地强化提高自己理论业务素质,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代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肯定。

   王雅莉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沉淀、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其中曾代理李某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就医疗纠纷一案,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协商获赔21万元的经典案例;也成功代理X某与解放军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当事人最终获赔152万元等等医疗过错纠纷案件;更曾为医院,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综合分析案情、运用法律知识与庭审中运用较强诉讼技巧,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雅莉律师,具备中年律师的睿智、成熟、善于攻坚等优秀品质。具有鲜明的办案风格,善于从诉讼一开始为委托人选择最佳诉讼途径,并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专业方向为医疗事故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刑事诉讼、公司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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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谈判  

【原创】与西安某三甲医院协商获赔21万,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09-6-28来源:王雅莉(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4139

陕西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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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经允许 禁止转载

 

   协商获赔21万,因抢救不利造成患者死亡经典案例

 

 笔者就曾经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医院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患方获赔212821.11万元,一案做一评析。

【案情回顾】

2009421日,患者XX,男,56岁,以“左侧结肠癌”。因腹腔淋巴结肿大,在西安市某三甲医院就诊,后收住于肿瘤内科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心跳、呼吸骤停,对患者实施抢救时,值班医生仅静推5MG地地塞米松,未及时进行其他有效的抢救方案及心肺复苏,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经过谈判、协商,医院主动认可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5821.11元、丧葬费12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偿195000元,赔偿费用总计212821.11元。

【案例分析】:

 

患者家属在发生不幸后,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参与本案,为妥善处理这起医疗纠纷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本律师接手后立即组织家属要求封存病历,严防院方修改病历。病历是作为院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第一手资料、证据。

封存病历后,本律师以专业、系统的医疗知识对整体的诊疗过程、病历进行重点、仔细的研究,从中发现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及其严重程度,为后面的制定协商方案,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在医疗活动中,尤其在抢救过程中,医疗器械能否准确及时的到位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此,《医院工作制度》在“急诊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在《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在”急诊室护士职责“中规定:“准备各项急需所需药品、器材、辅料。”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做出了严格、相应的规定。

 

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患者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因为没有得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所以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医院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

 

最终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中,整个过程经过专业律师来主导完满解决了问题、得到了满意的效果,使患者家属用了最少的时间、精力摆脱了不幸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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